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创建有特色领军型高水平大学提供制度保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是指校党委常委会议决策和校长办公会议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
(二)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战略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三)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党政班子的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后勤改革、校办产业改制等涉及学校全局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措施;
(六)校机关部处室、院(系)和学术架构的设置、调整,以及学校重大人事编制、调配、晋升等方案;
(七)贵州大学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八)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
(九)校财务年度经费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十)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十一)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教学改革,学校申报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和实验室,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增列;
(十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重要学科团队和重要人才的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三)以学校党政名义行文的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十四)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十五)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十六)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七)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八)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重大案件的处理;
(十九)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范围(包括向上级或其他单位推荐干部):
(一)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二)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
(三)学校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任免;
(四)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五)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的范围:
(一)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重大修建项目,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分配、调整、出租和转让等;
(二)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211工程”等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四)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五)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项目。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范围
(一)用于学校事业建设的银行贷款;
(二)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三)金额在10万元以下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单项资金支出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报校长同意;金额在10-40万元(不含40万元)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单项资金支出由分管校领导会同分管财务校领导提出报校长同意;金额在40-50万元(不含50万元)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单项资金支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金额在50万元以上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的单项资金支出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决策;
(四)学校对外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批、签订;
(五)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集体决策的机制、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 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贵州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第八条 集体决策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应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二)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讨论通过;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事项,在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中层干部任免,在党委常委会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前,要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和专家的意见,深入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要提交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常委的副校长、助理巡视员、校长助理和有关学院、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校党委书记或委托常务副书记、副书记确定。
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副校长、助理巡视员、校长助理;为了便于协调工作,校党委常务副书记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需要,校纪委书记参加校长办公会,监察室主任和审计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相关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委托常务副校长、副校长确定,可以邀请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第十条 集体决策规则
集体决策应按照《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和《贵州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要通过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形式向全校师生员工通报并接受监督。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四条 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领导责任或个人的直接责任:
(一)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得其他成员同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二)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导致集体决策或决定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人;
(三)领导班子成员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集体决定、不按照集体决定履行自己分工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在执行集体决策或决定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暂行规定而导致工作失误或引发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
集体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方式
凡具有违反本暂行规定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上级组织或由学校党委、行政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组织处理;
(四)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四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院(系)、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单位工作的实际,制定出本单位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报校纪委、校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09年5月发布的《中共贵州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贵大党发〔2009〕51号)同时废止。